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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21 阅读:次 字体:【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14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院后勤处和医务所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院建立主管副院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是学院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院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院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卫生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和学院医务、卫生管理部门的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院后勤处、医务所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学院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与医务所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院内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学院食品卫生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作为学院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院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学院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卫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卫生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江西省卫生监督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卫生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院将追究出租房屋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