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热点文章
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8183133
学生宿舍管理:8183003

友情链接
政策法规
  •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31 阅读:次 字体:【
  •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进一步促进我院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工作暂行规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生进入宿舍必须佩带校园一卡通,宿舍管理人员在不熟悉身份的情况下,学生还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按学院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搬出室内家俱,爱护宿舍设备,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第四条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秩序,不准起哄、大声喧哗,不准在楼道打球、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条在午休和晚上就寝时间,宿舍必须保持安静,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进行吹、拉、弹、唱和跳舞等活动。

    第六条遵守下列卫生条款:

    1、严禁向窗口或向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严禁使用炊事用具和燃烧废纸,禁止随地吐痰。

    2、及时清扫室内垃圾并倒入垃圾篓内,保持室内墙面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窗户明亮。

    3、室内外不得钉钉子,不得随意张贴字画,更不准涂写刻画,不准拉铁丝、架竹竿晾晒衣服。

    第七条节约用水、用电,禁止使用任何未经许可的电器具和私自拉线接线。

    第八条不准在宿舍内饮酒,不准打麻将和进行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男生不许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值班员批准,并填写会客单,办理进入手续。

    第十条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人走关门关窗,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准在宿舍内买卖商品。

    第十一条不准在楼道堆积物品或停放自行车。

    第十二条遗失或无意损坏寝室内的物件(包括设备、家俱、房屋设施等)应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值班室的电闸只允许值班人员和电路维修工操作和使用,学生不得擅自推拉电闸。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在电路导线上破口接线。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除、增加、位移或变更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电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在新生进校和毕业生离校时,班主任要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寝室内的一切公用财产和水电设施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如在毕业生离校验收时发现短缺的,按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水电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生不得私自处理或维修。

    第二十条要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四章学生宿舍区绿化带及自行车停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花坛、草坪等绿化带内玩耍及扔瓜皮果壳等杂物;不用脚踢、踏露天石桌、石凳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树上、院墙上或用绳子牵绑树干晾晒衣被。

    第二十三条禁止摊贩在宿舍院内买卖。

    第二十四条自行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凡不按规定停放的,值班员有权予以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和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检查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