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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14 阅读:次 字体:【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产管理,防止财产流失,提高财产利用率,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及师生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为学院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财产管理工作,并将财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监督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学院财产归口后勤处管理,学院必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财产管理队伍,实现对财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做到有物有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财产的利用率和完整性。

    第二章 财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学院一切财产均属本制度财产管理范围。根据财产使用期限和单位价值,我院财产分为三大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及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超过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实物形态的财产。对于价值低于8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的同类财产亦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我院固定资产共分为以下11类;

    1、土地及土地使用权;

    2、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指教学、行政、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及运动场、校门等建筑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物;

    3、通用设备:指供水设备等;

    4、专用设备:食堂及培训中心餐饮设备等;

    5、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摩托车等各种车辆;

    6、电气设备:指配电房设备及空调等;

    7、电子信息设备:指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软件等;

    8、仪器仪表设备:指水、电表及实验室专用仪器仪表等;

    9、文艺、体育设备:指电影院、广播室及运动场等设备,如电影播放机、摄像机、篮球架等设备;

    10、图书:指图书馆及各系部藏书;

    11、家俱:指办公桌椅、教室课桌椅、学生宿舍床具、培训中心家俱等。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在8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财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第六条 材料

    材料是指领用后即被消耗的财产,如维修用的零部件、实验用品以及办公用品等,材料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财产中有相当比重,有的还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材料管理设材料明细帐。

    第三章 财产购置计划

    财产购置必须突出计划性,以保证适时性和准确性,以利学院安排采购资金,满足教学科研及师生日常生活需求。

    第七条 各部门提出财产购置计划前,应先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财产状况和效能进行检测,在确保原有财产物尽其用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的购置计划。

    1、购置计划要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体现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2、必须明确表达计划依据,原有财产使用状况,新增财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地、性能及配置方案;

    第八条 财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后勤处作出资金预算后再交财务处审核,审核后的计划与预算根据有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原则上必须在每年10月底将财产购置计划交财务处,以便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条 计划审批权限:300元由后勤处处长审批,300元至1000元由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至10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采购

    第十一条 财产购置先由使用部门填制《财产申购单》见附表,经批准后由后勤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产采购根据采购数量及金额实行政府采购和学院采购,具体做法《江西财经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 财产到货后,图书等以外的财产由后勤处组织供方、院纪检、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财产入库等建账手续,图书由图书馆与后勤处按规定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财产因质量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参加人员应填写财产故障单,采购人员应责成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财产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及商家应及时办理财产入库手续,凭正规采购发票、入库单、财产验收单、采购合同等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财产使用

    第十六条 财产领用需严格遵守后勤处制定的相关制度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项目内容填写齐全,手续签章齐备,杜绝先出库后办手续现象。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财产管理责任制,财产有人管理,部门有领导专门负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属财产应逐项登记,做到有物有账(表),账物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财产在各部门间的转移必须在办理《财产内部转移单》(见附表)后方可转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台账》(见附表)。

    第十九条 财产保管

    1、财产保管要求“分类储存、标签明示、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入库财产按物理性能和管理要求分类储存,规范码放,以标签注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先入库的财物先发出使用。

    2、大件贵重物品应逐件验收有无破损、有无开包拆封、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定期检查库存财产,防止霉烂、变质、毁损。

    第二十条 财产盘查

    1、盘查时间及范围

    1)一般情况下2-3年进行一次全院财产大盘查,如遇机构变动,财产转移数量较大或搬迁调整,则随时进行盘查。

    2)每学年结束时,各部门对所管辖财产进行账物核对,并将结果报后勤处。

    3)以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详细盘点:现代教育中心、后勤处中心仓库、培训中心、教务处、图书馆、学生宿舍管理科。

    2、盘点结果报告及处理

    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附以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后勤处、财务处根据学院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财产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反应,任何个人不得调换硬件设备,不得私自拆开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所管的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将原因及时书面上报主管领导。贵重设备的维修,必须有二人以上方可拆机维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机。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需更换硬件设备或外出维修,必须先书面上报主管领导同意。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个人私自购买的设备或外出维修,学院不予报销(包括各处室电脑设备添置与更换)。

    第七章 财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院长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磨损、到期的需报废财产,由使用部门填制《财产报废申请单》附表)报后勤处签署鉴定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出账。报废清理财产由后勤处集中统一管理,其相应的台账、卡片抽出后作为历史档案妥协保管。对未到正常期限、非正常损失造成报废的财产,按残、损、缺财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残、损、缺财产的处理

    残、损、缺财产是指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到严重损害无法恢复或无恢复价值的、或依国家规定必须淘汰或不准使用的、虽然构造完整、功能具备但技术落后应该淘汰的、或账面记录完整但实物数量不符或残缺不全的财产。

    1、残、损、缺财产的处理程序

    1)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根据盘点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处置的残、损、缺财产进行技术鉴定,作出残值评估,提供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3)对重大财产的处置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后勤处具体实施处置方案。

    2、残、损、缺财产的处理

    1)因计划不周盲目购进造成财产呆滞、或因非公使用造成财产的残、损、缺、毁,或因技术操作不符规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引起财产的或保管人员工作失职引起的财产残、损、缺、毁,应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并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2)发生财产的残、损、缺、毁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配合调查主动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协助处置尽能力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行政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3)发生财产残、损、缺、毁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告、对应付责任上推下卸文过饰非的或职务侵占监守自盗行为的可酌情加重处罚。

    3、行政管理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财产处置程序中由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重大责任追偿须报经财政厅批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