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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学生违章用电用火管理补充规定
  •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28 阅读:次 字体:【
  • 关于学生违章用电用火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用电用火合理、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要树立“珍爱生命,关爱健康,和谐发展”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严重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院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及学院批准使用的电器,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

    二、凡是在学生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一)违章用电

    1、在学院宿舍区内存放、拥有或使用未经学院批准的电器(如微风电扇、应急灯、台灯、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烫斗、电热毯、电取暖器等);
    2
    、在学生宿舍楼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
    3
    、损毁和私自拆装、挪动学院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4
    、学生离开宿舍楼房间,未将用电器电源切断;
    5
    、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
    (二)违章用火
    1
    、未经学院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内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炉(灯)、蜡烛等明火用品;
    2
    、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点燃蚊香等易燃物品未进行妥善处理;
    3
    、在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4
    、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烟花、焚烧杂物,或未经批准使用篝火等;
    5
    、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规定。
    三、凡违章用电用火者或相关者,除受到下述相应的行政处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奖学金、推优和发展资格。
    1
    、学生宿舍区拥有或存放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凡使用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使用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同等处理;
    5
    、凡属违章用电用火后果严重而又不能明确当事人,视情节给予该班通报批评;

    6、违章人员众多或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取消该班级当年度一切评优资格;
    7
    、恶意拒绝检查者、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
    、知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9
    、违章用电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
    四、学生在学生宿舍使用电脑必须做到“人离关机、人离断电”;手机(或电池)等需要充电的电器,严禁放在床上充电,确保安全。违反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五、学院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履行义务,制止或举报违章用电用火行为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六、本规定自2007522日起执行,由学工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学工处、后勤处

    200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