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9〕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
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针对地方反映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文件,现就我省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200万元以下(不含)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二、上述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在积极落实上述政策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指导村级建立和完善贫困村微小型项目决策、建设、管护责任制,开展以质量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并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保障村民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村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转变。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贫困村自建自营财政支持的微小型项目,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
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
〔2019〕75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