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水电安全工作规程和水电设备运行管理规程,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保证水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搞好我院的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水电供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运营及管理由后勤处负责,承担市政水电及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水电费结算及业务往来。
第三条
水电管理应坚持后勤处、使用单位(或个人)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供电、供水管理
第四条
全院的配电房、水泵房的设备管理和水电运行管理统一由后勤处水电维修中心负责。全院水电设备和线路的新增、更换、改造等项目由基建处、后勤处共同按基本建设规定协作进行。安装、调度、使用、维护、维修和报废(报废须办理审批手续)由水电维修中心负责。水电维修中心对水电运行过程中的值班记录、运行检查、应急处理、请示汇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水电维修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必须定期对学院水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条
凡属我院供应水电的校内外用户,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水电管线上乱接、乱拉。违者停止供应水电,在追收水电费的同时,视情节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对造成学院水电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六条
因院内水电线路检修、维护等需要停水停电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提前一天通知有关单位和用户。水电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紧急情况和院外的停水停电除外)。
第七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院水电转供给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后勤处水电维修中心将对其单位(或个人)停止供应水电,并处以200 元 -1000 元的罚款,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用户若发现水电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给水电维修中心。抄表人要经常查看水、电表运行情况,对工作失误,水电费回收不及时和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抄表人的责任。水、电表属于用户人为损失的,除按该用户最高使用额度追交水电费外,还将视情况处
1-10
倍的罚款,重新安装的所有费用均由用户承担。抄表员对用户损坏的水电表不能及时报修的(当月)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要装营业性水电表,收费按九江市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能按期交纳水电费者,由后勤处在追缴费用时加收 10
%的滞纳金。同时,断水断电,直到交清所有欠款时方可恢复使用。
教职工家庭安装大功率电器时,需报后勤处同意并备案,不得擅自改动水电路;现有水电设施如需动用需经后勤处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十条
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办班以及有经营收益的活动的水电费按实收取。
第十一条
水电费收取必须公开标准、规范化操作、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用电、用水改革
第十二条
院内所有用水用电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装表计量管理。现阶段教职工住户实行智能化电表控制,教职工个人买电用电;其他的则由水电维修中心上门收取。
第十三条
公共用电均实行分类计量控制,加强管理,二级表安装到位。公用房按规定时间供电;实验场所等保证正常用电,非实验期间,严禁长明灯;办公用电,各系部处室按办公室核定年用电指标,经费切块,计量管理,超支自付,节约结转下年度使用。改造培训中心现有水电路,其用电用水单独核算;所有楼幢廊灯、厅灯,凡具备条件的必须间隔并定时开关;校园路灯根据季节情况定时开关,非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实行间隔交错供电,对用电浪费严重的单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智能化电表控制,核定生均用电指标,超支自付。
第十五条
基建用水用电按九江市颁布的水电价格标准收取。装表的按月查表,工程完工结付,未装表计量的,按国家定额进行结付;对无故浪费的施工方,发现后将给予加倍罚款。院内维修工程,未能安表计量的一律按工程决算总价的
6%0收取水电费。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水电费由财务处结付工程款时扣除。
第十六条
努力降低水电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正常用水用电安全。
第十七条
水电维修实行三种模式,1、教职工住宅水电维修,按国家房改政策收取;2、学生水电维修,根据实际情况,按生均补贴,定额控制。3、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和公共部分,实行统一管理,水电维修中心承诺服务。
第十八条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电资源利用效率。能装水电表控制的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收费,对原线路进行合理调整,采取技术措施,分流定时控制,堵塞漏洞,对大型电器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对造成浪费的水电设备进行改造或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后勤处水电中心要制订相关管理细则,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条
水电维修尽量不影响师生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如必须停水、停电须提前 1 天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窃水窃电行为: 1 、表前接水接电; 2
、私自开启水、电表封口; 3
、故意损坏水、电表,使其丧失计量功能。对窃水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水电供应,追缴水电费,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在全院通报批评。对检举揭发窃水窃电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按追缴水电费的 10 %-50 %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