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9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包括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按照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
(一)按照经济性质分类
1.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各项事业发展和开展各项活动所使用的资产。
2.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经营活动,并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潜在利益的资产,或虽没有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展有偿服务的资产亦属于经营性资产。
(二)按照表现形式分类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4.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物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类安装工程。
5.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校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实行学校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统一监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日常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及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三)督促、协调各部门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学校资产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部门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以及报备手续,负责食堂及商业门面出租出借管理;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有关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组织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七)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九)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督促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资源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变更、清查、维护等工作。
(一)各部门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部门领用资产的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盘点、调配变更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报批手续工作;提出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及负责有偿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资产实物集中保管工作;负责本部门调离及离退休人员的资产移交和资产清退工作;确保本部门资产账、卡、物相符;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建立学校资产资金账;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管理在建工程以及校内绿化的维护及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校徽、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
(六)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共信息化设施及域名等信息化领域资产管理;
(七)科研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科技研发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八)创新创业实践学院负责管理所辖实训室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调整等工作;
(九)人事处负责监督调离、退休教职工资产的移交,完成资产移交的教职工方可办理调离、退休手续;
(十)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物品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十一)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部门所属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产领用人主要职责有:
(一)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个人名下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定期清查工作,确保登记在本人名下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资产领用人名下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应当及时提出;
(三)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本人必须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各部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配置应当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学校每年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年度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配置需求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的资产。
(三)资产配置应在参考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并结合资产存量的基础上,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参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履行职能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必要、可行、先进、经济的原则,加强论证,从严控制,科学合理配置。学校其他新增大型项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一次性单项采购在100万元以上的配置预算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设备(项目)的作用和必要性、适用性、合理性;
2.项目的经费来源及辅助配套物资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3.国家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软件配置采用“能租尽租(即购买服务)、不能租再买”的方式,购买软件使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学校购买的软件原则上安装在本地或学校服务器上,需共享供应商数据、安装软件的服务器的算力等配置要求特别高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器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等方式。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
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 资产登记。学校通过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各部门应按职责严把数量、质量关,严格按照合同验收合格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登记信息、资产申购单、有效票据等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当月内将财务凭证号传给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查。在建工程原则上应在建设完工后年内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调剂共用。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跨部门调剂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附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形成的股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无形资产对外资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1.土地,闲置楼房或店面、商铺,礼堂、音乐厅、大型会议室、游泳馆、体育馆、运动场等;
2.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等;
3.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权属关系以及产权有争议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但产权无争议且可提供情况说明的除外;
4.架空层,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以及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6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租金评估。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招租。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 %的,应当按规定权限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遵守《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合同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经营内容原则上应为教学辅助、师生生活配套需要。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后,学校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修改资产卡片使用信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同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等原则,按照资产处置流程(见附件4)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单项价值3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800万以下的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资产原值3000元以下的,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审批;处置资产原值3000元(含)至5万元以下的,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提出审核意见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最终审批;处置资产原值5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最终审批。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含)至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置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及单项价值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资产,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转让评估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三)处置公务用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流程: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资产使用部门填报《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处置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审核并处置
1.根据资产处置申请部门报送的《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处置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对资产使用状况、存放地点、使用部门进行核对;
2.根据经过审批的《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凭证,按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处置;
3.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及办理备案手续。根据
包括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等办理资产账核销;
4.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移交资产处置相关资料;
5.其他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账目调整
资产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财务核算。根据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原始凭证等作会计账目的调整及注销。
(四)审计处合规性监督
对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五)安全保卫处资产安全管理
加强物资设备进出校门的管理,所有报废物资凭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明”运出校园,其它单位和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作为出门凭证。
第六章 资产权属登记、评估、盘点与清查
第三十条 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负责依法及办理相关资产的权属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学校国有资产,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二)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非货币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价值的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规定需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外,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包括财务清查、财产清查、损益认定等。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自查。每三至五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校性的资产全面清查核实,并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做到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资产由后勤资产管理、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核定价格并调整资产管理系统及财务账目。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由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现状以及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计划财务处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及要求,依据学校资产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编制年度资产汇总表和分析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资产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资产管理,对违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赔偿标准
1.学生宿舍家具、设施损坏赔偿办法参照学生工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宿舍家具之外的资产赔偿标准:
(1)折旧年限以内的按资产净值赔偿,达到折旧年限及以上的按资产账面原值的10%赔偿;
(2)具有保值增值的资产按市场价值赔偿。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经鉴定或证实,依据有关规定,可不负赔偿责任;
(三)由于多方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均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3〕27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资产管理与服务处负责解释。